中国病理生理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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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发布时间:2021年1月30日 来源:中国病理生理学会

 

 

 

第四十四条  本学会经费来源:

(一) 会费;

(二) 捐赠;

(三) 政府资助;

(四)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 利息;

(六) 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

 

第四十五条  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 

第四十六条  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

 

第四十七条  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

 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

 

第四十九条  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

 

第五十条  本学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 

第五十一条  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